(粤交职院[2013]57号)
二级学院承办和参加省级以上技能、体育竞赛补助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承办和参加各级政府、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技能、体育竞赛活动,使承办、参加竞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竞赛级别
(一)技能竞赛级别:
1、国家一级:国务院各部(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政府部门
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2、国家二级:国务院各部(委)的下属机构、国家级教育专业学(协)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3、省级一级:省政府各厅(局、委)、省总工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省性比赛;
4、省级二级:省政府各厅(局、委)下属机构、省级教育专业学术团体学(协)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省性比赛或跨省区技能竞赛。
(二)体育竞赛的级别:
1、国家级:国家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竞赛;
2、省级:省厅(局、委)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全省性竞赛;
第三条 二级学院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
1、省级一级:承办教育厅组织的理工科专业类技能竞赛,小于等于60个参赛队,补助10万元(含竞赛所需中小型设备与耗材购置经费、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宣传资料费等);文科专业类(含纯电脑上操作完成)技能竞赛:5万元(含竞赛所需中小型设备与耗材购置经费、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宣传资料费等)。超出60个参赛队部分,每超1个队追加0.1万元。
承办其他厅(局)组织的理工科专业类技能竞赛:3万元;文科专业类技能竞赛:2万元。其它附加条件与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相同。
2、省级二级:承办教育厅下属机构或省级的学术团体组织的理工科专业类技能竞赛,小于等于60个参赛队,补助3万元(含竞赛所需中小型设备与耗材购置经费、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宣传资料费等);文科专业类(含纯电脑上操作完成)技能竞赛2万元(含竞赛所需中小型设备与耗材购置经费、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宣传资料费等)。超出60个队部分,每超1个队追加0.1万元。
承办其他厅(局)下属机构组织的理工科专业类技能竞赛1万元;文科专业类技能竞赛:0.5万元。其它附加条件与主管部门下属机构主办的竞赛相同。
3、承办国家级技能竞赛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4、经费来源与管理:承办技能竞赛经费由学生技能竞赛经费列支,职能部门和承办部门办理经费使用手续。各二级学院承办竞赛,应充分利用学院已有的设备、实施,确实需要新增大型设备的,其费用费须控制在20万元以内;新增10~20万大型设备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新增5~10万元大型设备参照实训室建设中型项目立项论证程序从快决定,新增大型设备费用从实训室建设经费中列支;中小型设备与耗材所需经费、设备维修费、劳务费、宣传资料费等在补助经费中列支。承办竞赛的补助经费与新增大型设备购置费的总费用应控制在30万以内。
第四条 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补助标准
按参赛学生人数计算补助,包括:除教师指导课酬金和获奖奖励金、学生获奖奖励金之外的所有参赛费用、训练相关费用等。
1、国家一级:5500元/人
2、国家二级:4000元/人
3、省级一级:2300元/人
4、省级二级:1500元/人
其中,参加学校承办的省级技能竞赛按照0.5系数补助。
第五条 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补助标准
按参赛学生人数计算补助,包括:除教师指导课酬金和获奖奖励金、学生获奖奖励金之外的参赛费用、训练和服装等相关费用。
1、国家级:4500元/人
2、省级:2000元/人
第六条 上述补助标准按项目将经费指标拨到二级教学部门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部门垫付。竞赛费用报销由二级教学部门制表、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财务核发。
第七条 经费来源:学生技能竞赛经费。
第八条 本标准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3年7月24日OA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