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职院纪〔2008〕12号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学院纪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现经学院党委批准,印发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 规章制度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
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鼓劲打气,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三条 履新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任职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对新任中层部门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都要进行履新廉政谈话。新任基层部门岗位职务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只在行政职务级别提升后进行履新廉政谈话。
第四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对象是: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和中层部门领导班子。
第五条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教育被谈话人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工作综合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严格自律、管好下属,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二是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三是了解谈话对象对廉政问题的思想认识,沟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
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记录收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
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但不作为初步核实调查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
对经核实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而无需移送或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限期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
对部门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被要求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的,要按时提交谈话人,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第十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同一部门或同类部门的新任干部,可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可采用集体谈话或会议的方式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学院纪委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主要由学院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廉政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负责主持谈话的领导确定。监察部门通知被谈话人,并具体安排落实。
对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学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并记录,
对中层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成员主持,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并记录。
对基层部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监察部门人员主持并记录。
第十三条对在廉政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谈话人要视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或向部门主管领导、学院纪委、学院党委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必要时可向学院纪委、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主动提请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不报告情况,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